2019年9月18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蔡健炜处长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进行授课,主题内容为专利行政执法概述。
蔡处长首先指出,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重要的一环,专利行政执法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专利侵权和假冒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后,蔡处长从专利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主要职责进行展开讲授。他认为,专利执法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机关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要有《宪法》上的依据;其次是法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第三个层级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第四个层级是地方性法律规范和部门规章,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用地方立法权,制定专利保护地方性法规;而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和地方法规上的执法主体,也就是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这里蔡处长特别指出地级市中不包括自治州、盟、地区。而地方专利法规意义上的执法主体则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可以是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有的可以是州专利工作部门。同时还指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上的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仅具有业务指导权,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最后,关于专利执法主体的主要职能,,蔡处长认为包括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出假冒专利行为以及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对此,蔡处长主要针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差别、判定原则以及执法方式进行讲解,并认为三种主要职能的差别体现在在性质,启动方式和救济途径上。最后,在讲解到专利侵权行为时,蔡处长以“为生产经营目的”这一关键点与学员进行了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蔡健炜处长在为培训班学员授课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蔡健炜处长与学员进行现场讨论
摄像:左国挺、刘思晗
编辑:赵明亮
审核:邱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