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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肖聂尊老师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主讲“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及行政执法实务”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

2019年9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肖聂尊老师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作了专题报告,主题为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及行政执法实务

肖老师通过对侵犯“绿洲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梳理,阐释关于商标使用中止问题、什么样的相似程度构成相似、什么样的情形构成混淆以及商标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随后,肖老师解读了商标使用中止问题,指出:能够造成商标权利中止的的原因有两个,分别是撤销和无效宣告,但两者在无效时间点和不同,其中宣告无效是指商标自始当然无效,而撤销是指商标自撤销时无效,即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公告后至商标被撤销时仍然有效。

肖老师重点对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与在先合法商标的近似问题进行解读,认为需要通过多方面内容的综合判断:第一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采用隔空观察法,将两个商标分别进行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其中的相关公众主要指一般消费者和购买者,对两件商标的相同部分进行对比;第二要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的判断主要从商标的独创性、关联性入手,一般而言,商标的独创性越高,显著性就越强,保护程度越高;关联性是指商标与所对应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联系程度,如果关联性越低,则保护程度越高;第三要考虑在先商标是否为知名商标。而对于构成混淆情形的判断标准,肖老师认为,只要有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不以发生实际损坏为必要要件,而关于侵权责任如何承担问题,要认定商标使用者和商标加工者在使用商标是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对于同一行业的从业者,其审慎义务通常要高于非同行业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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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执法指导处肖聂尊老师在为学员授课

 

摄像:郝一骁

编辑:赵明亮

审核:邱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