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概览
基地概况
基地动态

基地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基地概览 > 基地动态 > 正文

我院顺利举办陕西省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技能培训班·系列讲座之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商标保护实务
发布时间:2022-05-22   浏览次数:

5月22日上午,陕西省高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技能培训班之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商标保护实务的讲座在线上腾讯会议与线下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报告厅同步举行。此次培训班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办,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陕西)基地、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以及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联合承办。本次讲座由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英国阿伯里斯特威斯大学(Aberystwyth University)法学博士龙井瑢老师主讲。来自西北工业大学、西安工业大学、陕西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和西北大学的师生共计11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龙井瑢老师的报告主题是《大学生创新创业中的商标保护实务》,讲座内容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商标的概念与分类、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以及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首先,龙井瑢老师在第一部分介绍了商标的概念与分类,并介绍了商标的主要功能为识别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宣传功能以及文化功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以及其他非传统商标等,龙井瑢老师对其进行了逐一介绍。然后,龙井瑢老师在第二部分介绍了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涉及到三个问题,分别为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消灭程序。《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的构成条件为显著性、合法性、非功能性以及在先性(非冲突性),商标专有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前提,但法律也对未注册的商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龙井瑢老师认为,根据显著性的来源可以将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拥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包括臆造商标、任意商标以及暗示商标,拥有获得显著性的商标为叙述性商标以及通用名称,接着举例说明了如何获得显著性以及显著性的退化。然后龙井瑢老师又引用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以及第2款的内容说明商标的构成需要具备合法性,引用了《商标法》第12条的内容说明了商标的构成需要具备非功能性以及引用了《商标法》第9条的内容说明商标的构成需要具备在先性(非冲突性)。随后龙井瑢老师详细介绍了商标的注册及异议程序,即先注册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束后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三个月内可提出异议,提出意义后需要通知被异议人进行调查和核实,最后予以注册,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的,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后核准注册。最后,龙井瑢老师介绍了商标权的消灭,有商标注销、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商标被撤销三种形式。龙井瑢老师在第三部分介绍了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商标假冒、仿冒行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以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合理使用、戏仿与比较广告以及商标权用尽与平行进口。龙井瑢老师通过生动形象地讲解,让同学们详细了解了商标的相关内容,学习到了商标的相关知识。

 

刘桢博士主持讲座

龙井瑢副教授主讲

线下会场

线上会场

刘桢博士总结发言

撰稿:  刘迪

审核:邱洪华